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按照《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本溪市行政执法公开评议制度》本政办发〔2010〕95号 ,本溪市法制办对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10〕60号),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本溪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六)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四)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五)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本溪市高新区枫叶路188-1号办公大楼5层
(二)咨询电话:024-44516209,投诉电话:024-4516222。
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